第一个复员军人
1978年4月1日,当了8年兵的我,复员后被组织安排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那年,我24岁,是正在恢复重建的省检察院接收的第一个复员军人。当时,重建人员有40余人,主要是原省检察院的老同志、省公安局内设检察处,以及从省直机关调过来的人员。
同年9月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现辽宁省粮食厅、皇姑区宁山东路29号)三楼一个非常简陋的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会上,宣布了辽宁省革命委员会任命阎定础同志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会后,我和刘长文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牌子正式挂在了办公大楼的门前,并列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粮食局的牌子旁边。这一刻,标志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办公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时,办公条件相当差:办公区域仅有十二间用房,不仅要安排回城家属住宿,还要有办公用房,正副检察长挤在一间屋内办公,每个处室仅一间办公室。为了解决办公用房紧张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分区工作,一处和二处(原审查批捕处和审查起诉处)留在省公安局内办公暂时不动;三处(原法纪检察处)、四处(原监所检察处)、调研室在沈阳空军第二招待所租房办公,其他部门均在省检察院楼内办公。一些处室连办公桌椅、书柜等基本的办公用品都没有。为了解决这些方面的困难,也是为了节省经费,我们就找来木工,自己采购木材,自己打桌椅、书柜。
第一任司机
省检察院恢复办公后,省委为阎定础检察长配一台“红旗”轿车,阎检没有要,省委便暂借我院一台“华沙”牌轿车。作为汽车兵出身的我,顺理成章地就成了省检察院第一位司机了。
1979年6月,省检察院才真正有了自己的车,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实物形式下拨了两台北京212吉普车。那时,办案没有车。有一次,审查批捕处的一位同志到外地办案带回20余本卷宗,打电话通知办公室派车,办公室的刘长文无奈,自己骑自行车到沈阳站与办案同志一起将卷宗材料安全带回了单位。
时隔不久,省检察院又购置了一台属于自己的“解放”牌大货车。
1979年冬天,高检院拨给辽宁省检察机关40台“长江”750型摩托车,到货地点为沈阳站货场。根据货场的规定,在4个小时之内必须把货提走,否则按超时收费。接到收货通知单后,院里动员凡是会骑摩托车的同志全部到货场提车。我因在部队做过通信员工作,懂得摩托车的原理,主要负责摩托车的电路连接和发动等工作。那天,我们从半夜11点开始卸车,一直忙活到第二天1点,往返了几个来回,仅仅用了两个小时,就把40台摩托车全部安全开回院里。一路上,我们的摩托车队一字长蛇疾速前行,伴随着马达的轰鸣声,场面非常“壮观”。
1980年,大概在3、4月份吧,省检察院临时召开了一次市(分)检察院检察长工作座谈会,会期两天。因为是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没有申请会议经费,会议地点设在省检察院,与会人员都住在东北旅社(现太原街后一条街)。由于各市(分)检察院检察长前来开会的人多,就只能用“解放”牌大货车接送了。不得已,我们在货车车厢上前后摆了四排长条椅子,用绳子固定,这些检察长们就并排坐在上面。春季,乍暖还寒,车开起来,冷风迎面扑来,但车上没有一个人有怨言。
第一任出纳员
第一个会打字的秘书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