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2021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21-03-10  作者:辽河分院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2021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1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收入预算总表

三、 支出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单位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预算进行公开。

一、公开原则

预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公开内容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

(二)预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

(三)“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经费、公务招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三、公开方式和时间

(一)预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本单位设立预算公开专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二)经省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单位公开。

(三)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四、公开程序

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进行,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辽河分院是省院设立的派出检察机关,下辖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分院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领导辽河人民检察院工作,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基层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如有错误的,指令纠正错误决定。

(二)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三)对于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对于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八)负责辽河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完成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协助辽宁省检察院管理辽河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

  (九)领导辽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办公现代化等工作,管理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管理辽河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管理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协助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管理辽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由辽河分院承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为一级预算单位,无其他二级机构。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21年预算

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60.8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60.8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60.8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53.25万元

2.项目支出107.58万元。

在支出预算1360.8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信息运行维护费3.18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212.83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员经费增加,新招录司法行政人员。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33.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76.91万元,邮电费7.10万元,物业管理费71.40万元,差旅费5万元,维修(护)费35万元,培训费2万元,公务接待0.41万元,劳务费29万元,工会经费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其他交通费43.77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25.3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采购经费按照政法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申请,不再在年初预算进行安排。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30.41万元,比2020年减少1.09万元,下降3.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下降0%。

2.公务接待费0.41万元,比2020年减少1.09万元,下降265%,因疫情影响,公务接待批次及人数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费3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下降0%),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下降0%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0年

2021年

合计

31.5

30.41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1.5

0.41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0

3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30

3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21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2021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检察事务(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检察事务(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检察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1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预算批复表